
气体灭火系统是指以液体、液化气体或气体状态储存在压力容器中,以气体状态喷射作为灭火介质的灭火系统。并能在保护区空间内形成各方向均匀的气体浓度,至少能保持灭火浓度达到规范规定的浸渍时间,达到保护区空间火灾被扑灭的效果。
气体灭火系统主要包括七氟丙烷、混合气体、气溶胶和二氧化碳四种。设计要求如下: 1.气体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灭火设计量或惰化设计量应根据防护区内可燃物相应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计算确定。
2.有爆炸危险气体和液体火灾的保护区,应为惰化设计浓度;无爆炸危险气体、液体火灾和固体火灾的保护区应为灭火设计浓度。
3.当可燃物混合存放时,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应根据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的最大浓度确定。
4.当两个及以上的保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不得保护超过8个以上防护区。
5.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根据最大储存量的保护区确定。
6.灭火剂储存量应该是保护区的灭火设计量、容器内的灭火剂剩余量和管网内的灭火剂剩余量之和。
7.灭火系统贮存装置72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定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
8.灭火系统的设计温度应为20℃。
9.同一集流管上的储存容器,其规格、压力和充装量应相同。
10.在同一保护区,设计两、三套管网时,可分别设置集流管,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用。每个管网上的喷嘴流量应根据相同的灭火设计浓度和相同的喷射时间进行设计。
11.四通管件不应用于管网上的分流。
12.喷嘴的保护高度和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最大保护高度不得大于6.5m;最小保护高度不得小于0.3m;当喷嘴安装高度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得大于4.5m;当喷嘴安装高度不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得大于7.5m。
13.喷嘴应安装在保护区顶面附近,最大距离不应大于0.5m。
14.设置在防护区的预制灭火系统,设备数量不得超过10台。
15.当同一保护区的预制灭火系统超过1台时,必须能够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超过2s。
16.单个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保护容积不得大于160m3;设置多个装置时,距离不得大于10m。
17.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保护区高度不应大于6.0m。
18.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喷嘴应高于保护区地面2.0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