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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对防护区有什么划分和设置要求?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对防护区的划分以及设置的要求如下:


防护区的划分要求:

1. 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

2. 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m³。

3. 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m³。


防护区的设置要求:

1.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

2. 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

3.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4. 防护区设置的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泄压口面积按相应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定计算。

5. 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6. 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0℃。

7.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8. 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配置空气呼吸器。

9. 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每小时5次。

10. 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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